銀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客戶(含收件者)告知下列事項,請客戶(含收件者)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為提供、處理客戶(含收件者)與銀行就電子訊息通知(e-Advice)服務有關之各項往來、服務或委任目的;暨為銀行得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其他業務或法令准許或依法令規定之各項目的;暨為業務或行政管理處理目的(如:客戶管理、風險管控、稅務、統計調查分析、資訊安全管理、後勤支援、防制洗錢、訴(非)訟等);暨為配合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構查核之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詳如電子訊息通知(e-Advice)服務相關之申請書及契約書類內容(例如:姓名、職稱、聯絡方式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銀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銀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銀行、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銀行之交易相對人、其他與銀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客戶(含收件者)同意之對象。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客戶(含收件者)就銀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 (02-87527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www.o-bank.com /)查詢)
(一)得向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銀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客戶(含收件者)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客戶(含收件者)請求為之。
五、客戶(含收件者)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客戶(含收件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客戶(含收件者)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銀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客戶(含收件者)相關服務。